出借给他人信用卡,逾期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要求返还?
今天有人咨询说,他将信用卡出借给了他的朋友。现他的朋友没有按期返还信用卡的本金,导致信用卡产生了透支利息和违约金。现他想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他朋友返还信用卡本金以及透支利息和相应的违约金,问他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呢,咱们还是用A和B的形式来一起分析一下这个案子。A将信用卡出借给B使用。B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融资、消费或套现。A通过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向B出借款项。B借用信用卡之行为,具有融资的目的,是属于民间借贷的。双方由此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咱们信用卡是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不具有民间借贷的功能。因为咱们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是有风险的。
一是妨碍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发卡行无法对授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
二是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银行不受实际使用权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担保偿还信用卡本息的还得是出借人。
三是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将信用卡肆意出借出售给他人,如果他人在持卡期间期间发生了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高利转贷的行为。出借人、出售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还有一点重要的规定是,咱们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是自有的资金。如果通过其他方法或者渠道。得到的资金用于出借的话。那么双方形成的这种民间借贷合同很容易是无效。这是根据咱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里面明确表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咱们本案中呢,信用卡就是属于金融机构的。因此并不属于A的自有资金。所以,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话。那么A是可以要求B返还他信用卡的本金的。但是利息是不予支持的。因为咱们民法典第157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那么本案中。B是应当将A的信用卡的本金返还的。至于利息。B并不存在过错,所以法院一般来说实践中是不予支持返还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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